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部分条款的决定
池州市
池政秘〔2013〕141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动力建筑
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决定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1〕100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意见》第三条“项目范围”第一款“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修订为:
(一)城市规划区、九华山风景区范围内新建十八层以下(含十八层)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由于屋顶可利用面积不足、影响外立面效果等原因而不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采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方案替代。
(二)新开工项目如采用阳台或外墙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在集热器下设置悬挑板等防坠落设施。已开工建设但未设置悬挑板等防坠落设施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安装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决定安装的,应当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决定不安装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采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方案替代。
二、《意见》第三条“项目范围”第二款“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项目”修订为:
全市有集中供热制冷需求,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重点是宾馆饭店、单位办公楼),应当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