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12-14002
潭建联发〔2012〕99号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九华、昭山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湘潭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动力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动力法》、《湖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推进湘潭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2]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江水、湖泊、水库和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组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动力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与改扩建居住小区,所有的新建与改扩建公共建筑;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动力服务公司。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在湖南省或湘潭市按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备案的证明; (三)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传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四)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五)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 申报单位向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提交《湘潭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经初审通过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书》和《湘潭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 第七条 列入实施计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 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进行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于专项技术审查后5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见附件3) 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上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能效检测 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经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一条 验收评估 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国家或省认可检测机构进行专项验收和 能效检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报告进行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公示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在其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示范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 (二)示范项目涉及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的专项设计、施工、专家咨询、能效测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评审等支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17.5元/㎡;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8元/㎡(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9元/㎡; (三)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四)以上补助标准均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合计数。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在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采购的设备、凭据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80%按项目进度分批拨付至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专项国家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剩余的20%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对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三)未按《实施方案》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四)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五)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六)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