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
各省辖市建筑主管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72号)的精神,实现我省建筑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动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快推进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动力结构,保证动力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动力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动力、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实施国家动力战略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得到快速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表明,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解决城镇和农村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三)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城镇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满足动力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依靠可再生动力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我省动力供需矛盾。
(四)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农村地区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加快调整我省农村地区用能结构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我省农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质动力为主的模式,正逐渐被以煤炭等化石动力为主的模式所替代,农村建筑节能形势严峻。我省广大的农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巨大。因此,在我省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可节约与替代大量常规化石动力;可以加快改善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设施,保障与改善民生;可以带动清洁动力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应用原则、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思路,精心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不断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切实转变建筑动力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动力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全省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确保2012年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5年达到35%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基本形成可再生动力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集成可再生动力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动力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推动可再生动力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经过扎实努力,使我省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应用原则。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动力,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筑的可再生动力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进行节能改造时按相关技术标准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动力。
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安装使用可再生动力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但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除外。
(四)重点任务
1.全面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要求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等),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在浅层地能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有选择性地推广应用水源热泵技术、土壤源热泵技术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等为建筑物供热制冷,加强地源热泵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确实用好浅层地能资源。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车站等)和重点工程应当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评估论证不适宜应用的工程项目除外。
(2)具备条件的城镇居住建筑和非政府办公建筑要积极采用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
(3)市区内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论证不能用的除外。
3.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工作。居住建筑楼梯间与建筑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4.积极引导既有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节能改造时采用可再生动力。
5.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动力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以组织实施国家已审批的“内乡、宝丰、太康、西平、鲁山”五县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县级示范为契机,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在我省广大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建筑中的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
三、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实施过程中铁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实现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的闭合管理。
1.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进可再生动力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从2011年元月1日起,要求做到可再生动力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动力应用技术的建筑,在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验收的依据。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动力技术的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2.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将可再生动力应用技术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动力技术,做到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确保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可靠。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要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2005)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5.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动力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可再生动力技术及产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合格的可再生动力设备及配件在建筑工程上应用。
6.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7.可再生动力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化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部品、规范的技术和便利的维护(检修、维修)服务。
8.为了鼓励太阳能、浅层地能技术的应用,将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和科技示范等评选的重要条件,对采用可再生动力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奖。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市级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管理机构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动力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动力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动力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建设单位应配和做好相关部门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工作。
4.可再生动力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铁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可再生动力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可再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河南省可再生动力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我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动力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
1.落实优惠政策。全省18个省辖市中已有10个城市及12个县政府发布了《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制定了推广应用可再生动力建筑的《实施意见》,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政策;应用可再生动力的项目,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安装使用可再生动力设施设备的项目,有条件的城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示范(试点)项目给予支持。
2.提供技术保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河南省可再生动力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动力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动力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编制相关技术标准,适时推出《河南省可再生动力建筑示范项目应用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技术指南》等,为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培育和规范动力服务市场。建立合同动力管理、动力审计、节能改造与投资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动力应用工作。
(五)注重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体系、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动力规范化、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十月十一
为推进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72号)的精神,实现我省建筑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动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快推进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动力结构,保证动力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动力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动力、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实施国家动力战略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得到快速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表明,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解决城镇和农村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三)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城镇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满足动力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依靠可再生动力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我省动力供需矛盾。
(四)加快可再生动力在农村地区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是加快调整我省农村地区用能结构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我省农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质动力为主的模式,正逐渐被以煤炭等化石动力为主的模式所替代,农村建筑节能形势严峻。我省广大的农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巨大。因此,在我省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可节约与替代大量常规化石动力;可以加快改善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设施,保障与改善民生;可以带动清洁动力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应用原则、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思路,精心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不断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切实转变建筑动力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动力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全省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确保2012年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5年达到35%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基本形成可再生动力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集成可再生动力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动力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推动可再生动力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经过扎实努力,使我省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应用原则。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动力,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筑的可再生动力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进行节能改造时按相关技术标准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动力。
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安装使用可再生动力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但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除外。
(四)重点任务
1.全面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要求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等),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在浅层地能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有选择性地推广应用水源热泵技术、土壤源热泵技术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等为建筑物供热制冷,加强地源热泵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确实用好浅层地能资源。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车站等)和重点工程应当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评估论证不适宜应用的工程项目除外。
(2)具备条件的城镇居住建筑和非政府办公建筑要积极采用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
(3)市区内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论证不能用的除外。
3.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工作。居住建筑楼梯间与建筑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4.积极引导既有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节能改造时采用可再生动力。
5.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动力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以组织实施国家已审批的“内乡、宝丰、太康、西平、鲁山”五县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县级示范为契机,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动力在我省广大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建筑中的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
三、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实施过程中铁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实现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的闭合管理。
1.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进可再生动力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从2011年元月1日起,要求做到可再生动力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动力应用技术的建筑,在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验收的依据。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动力技术的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2.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将可再生动力应用技术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动力技术,做到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确保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可靠。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要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2005)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5.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动力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可再生动力技术及产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合格的可再生动力设备及配件在建筑工程上应用。
6.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7.可再生动力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化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部品、规范的技术和便利的维护(检修、维修)服务。
8.为了鼓励太阳能、浅层地能技术的应用,将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和科技示范等评选的重要条件,对采用可再生动力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奖。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市级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管理机构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动力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动力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动力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建设单位应配和做好相关部门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工作。
4.可再生动力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铁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可再生动力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可再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河南省可再生动力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我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动力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
1.落实优惠政策。全省18个省辖市中已有10个城市及12个县政府发布了《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制定了推广应用可再生动力建筑的《实施意见》,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政策;应用可再生动力的项目,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安装使用可再生动力设施设备的项目,有条件的城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示范(试点)项目给予支持。
2.提供技术保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河南省可再生动力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动力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动力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编制相关技术标准,适时推出《河南省可再生动力建筑示范项目应用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技术指南》等,为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培育和规范动力服务市场。建立合同动力管理、动力审计、节能改造与投资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动力应用工作。
(五)注重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动力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体系、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动力规范化、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十月十一